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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武廟附設鶴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3日
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1章 總則
第1條 (名稱)
本團體組織名稱為「真武廟附設鶴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宗旨)
本會為依真武廟(以下簡稱本廟)社團組織管理辦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以服務及照顧社區老人為宗旨。
第3條 (組織區域)
本會以真武廟登記所屬行政機關管轄區域為組織區域。(以下簡稱本區)
第4條 (會址)
本會會址如下:新北市板橋區光復街192巷11號真武廟鶴齡會館。
第5條 (任務)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遵循政府法令及配合本廟管理委員會政策,服務及照顧本會會員。
二、 辦理各種正當休閒、衛生保健、健康促進、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 辦理老人福利事項。
第2章 會員
第6條 (會員類型)
本會會員如下:
一、 基本會員:凡在本區年滿60歲居民,認同本會宗旨、繳納相關費用、及遵守會員義務者,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 贊助會員:非屬基本會員資格,認同本會宗旨及每年贊助一定金額以上者,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人數以不超過會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凡符合資格者,可填具入會申請書,傳真或郵寄至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及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贊助會員年齡等條件符合會員資格後,自動升格為基本會員,毋需另填具入會申請書。
第7條 (遵守章程決議之義務)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8條 (出會)
會員有下列情事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 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9條 (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10條 (權利)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上開權利,惟與基本會員享有同等議事權利。
年度會費未繳納者,視為停權。停權三年以上,喪失會員資格。
第11條 (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3章 組織及職員
第12條 (權力機構)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為行政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3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員、事業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處分。
七、 議決團體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14條 (理、監事會成立)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經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15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
二、 審定會員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6條 (會長、副會長)
理事會置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會長對內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應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因故不能執行代理會長職務,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副會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7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18條 (常務監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9條 (任期)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會長之連任,不受次數限制。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20條 (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1條 (執行長)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行政事務,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本廟管理委員會備查。
第22條 (財務長)
本會置財務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會計事務,由會長提名經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本廟管理委員會備查。
第23條  (工作組)
本會得設工作組等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本廟管理委員會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24條 (名譽職)
本會得經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等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4章 會議
第25條 (會員大會召集)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於十日內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26條 (會員大會得委託)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7條 (會員大會決議)
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多數同意行之。
下列決議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處分。
五、 團體解散。
六、 其他重大事項。
第28條 (理、監事會召期)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29條 (理、監事會不得委託)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為辭職。
第5章 經費及會計
第30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於會員新入會繳交。
二、 常年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會員每年定期繳交。
三、 會員捐款。
四、 市政府社會福利基金預算補助。
五、 區公所編列預算補助。
六、 承辦本廟活動或補助。
七、 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31條 (曆年制)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01月0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32條 (年度工作)
本會於每年年度結束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決算表等財務報表,提交會員大會審查通過,並於年度開始前報本廟委員會核備。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者,先提交理監事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本廟委員會核備,俟正式召開會員大會時提請大會追認通過。
第33條 (解散之財產)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本廟公益基金,充作照顧老人專用款。
個人或團體捐獻本會之專用款餘額應歸還原捐獻者,或徵詢原捐獻者意願適宜處理。
第6章 附則
第34條 (未規定事項)
本會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5條 (施行)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本廟管理委員會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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